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监事会制度
  
第一章 总 则 
  
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,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,确保监事依法独立、有效行使监督权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  
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,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,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 
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。  
  
第二章 监事 
  
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,成员3名,其中监事长1名,监事2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 
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: 
(一)具拥护本会章程;  
(二)富有爱心,能积极参与基金会的各类慈善活动;  
(三)乐意为教育事业和人才工作出力,直接为本会捐款或积极为本会发展基金;  
(四)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; 
(五)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
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 
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; 
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 
(三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 
第七条 监事的权力和义务: 
(一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 
(二)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; 
(三)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 
(四)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; 
(五)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。 
  
第三章 附 则 
  
第十三条 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。 
第十四条 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