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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
作者: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    来源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3-11-08 15:09:40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,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,保护本会财产,防止资产流失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,包括办公设备、电子设备、运输设备等。

第三条  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计划、购置、验收、登记、领用、使用、维修、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。

第四条  基金会办公室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制定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,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管理状况,负责管理固定资产。

第二章  固定资产的申请、审批和购置

第五条  各部门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购置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详细注明购置原因,报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能购买。

新增加的资产使用前必须填写入库单,并将发票交予财务部,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使用前同样要填写入库单。

第三章  固定资产的验收、登记与领用

第六条   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

固定资产购置后,采购人与申请人应按申请审批表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。财务部在报销时必须查验《请购申请表》、《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》,如手续不全,应拒绝报销。

第七条   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,办公室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,录入固定资产的基本资料(包括编号、型号、生产厂家、经销商、价格、购置人、验收人、使用部门、使用人、保修情况等)。

第八条   使用部门在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《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表》,并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。

第四章  固定资产的使用、管理与维护

第九条  办公室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,实行责任到人制度。

第十条  公司员工调离公司或辞职、辞退时,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。办公室对固定资产清收完毕后,方可在《离职审批表》上签署意见。

第六章  

    第十一条  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的,维修费和因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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